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的關系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發表時間:2018-06-26 17:54:04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總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簡稱,它將某一控制區域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內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內,以滿足該區域的環境質量要求。總量控制包括環境容量控制和目標總量控制,前者根據環境本身容納污染物的能力來確定向環境中排放的污染物的數量,后者根據某一時期環境污染狀況來設定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的數量。我國的總量控制一般是目標總量控制。
總量控制是一種宏觀、目標性的政策,只提出一種實現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思路及目標,沒有具體的實現方法和手段,必須結合其它相關制度才能實現環境目標。排污許可證制度正是這樣一種制度。它將污染物總量控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規定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去向,是實施總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同時,排污許可證制度具有獨立性,既可適用于濃度控制,也是唯一強調總量控制的制度。既可以管理一般污染物,也可以管理實行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
總之,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制度的一項特殊要求,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圍,并不適用于所有排污行為,而排污許可證制度適用于所有排污行為的全過程管制。